《贵州省档案条例》的修订,标志着贵州档案工作迈入制度化、系统化、数字化的新阶段。条例以党管档案为根本原则,全面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深度融入贵州独特的文化基因与重大发展实践,构建起具有鲜明地域标识的档案治理体系。
在责任主体方面,条例首次将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明确纳入法定档案管理范畴,要求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确保这些区域在快速发展中不出现档案管理真空。乡镇人民政府也被赋予法定职责,必须承担起辖区内村级组织、民生事务、基层治理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安全保管任务,推动档案工作真正下沉到基层末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则需全面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与专兼职人员,实现从文件形成到归档移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条例特别聚焦贵州的文化底蕴与工程成就,系统性提出对红色文化、阳明文化、民族文化、屯堡文化等历史遗产档案,以及三线建设、脱贫攻坚、桥梁建设等时代工程档案的专项保护。这些档案不仅是历史的见证,更是贵州精神的载体。条例要求对其进行优先征集、重点整理和定向数字化,建立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贵州特色档案资源标识体系”,让沉睡的档案活起来、传下去。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设立独立章节,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推动档案数据与全省政务“一云一网一平台”深度融合,实现非涉密档案依法有序开放共享。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须在2027年前完成数字化转型,机关单位则需在2028年前实现电子文件应归尽归。同时,条例强调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要求建立档案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区块链存证、异地灾备等技术应用,筑牢数字档案安全防线。
监督与法律责任体系实现重大突破。档案主管部门可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拒绝移交档案、擅自销毁篡改、非法提供公布涉密档案等行为,明确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责任等多层次追责机制。特别是将未履行档案职责的功能区和乡镇政府纳入通报批评范围,标志着档案工作从“软性倡导”全面转向“硬性约束”。
条例将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施行,当前正值关键的准备窗口期。各级单位需在一年内完成制度修订、人员培训、系统升级与档案清查,省级层面应同步出台实施细则,设立特色档案保护专项基金,启动“贵州档案数字资源库”平台建设。这不仅是一次技术升级,更是一场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从被动保管走向主动赋能,从部门事务升华为文化工程。《贵州省档案条例》的实施,将为全国民族地区和西部省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档案治理“贵州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