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原《安徽省档案条例》。作为《档案法》的地方配套法规,《办法》结合安徽实际,系统规范了档案管理的全流程要求,突出“党管档案”“科技赋能”“区域协同”“文化传承”等核心理念,为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更精准的制度保障。以下从六大维度解读其核心内容:
《办法》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为依据,聚焦“加强档案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强调档案工作需“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力量配备,推动档案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办法》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多元管理格局,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边界:
政府层面: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馆库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投入;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全省规划,市县级主管本区域档案工作。
基层层面:乡镇街道指定专人管理机关档案,监督指导基层单位;村(居)委会需配备专用档案柜或库房,指定人员管理。
单位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需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档案;民营企业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推进研发、生产等关键环节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特殊主体:开发区管理机构需设立档案岗位,指导相关材料归档,协调监督辖区内档案工作。
《办法》针对档案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细化规则,确保“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红色档案:要求定期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建立专题数据库;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发现损毁立即采取措施),优先抢救修复重要珍贵档案;鼓励通过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等活动,发挥“铸魂育人”作用。
科技与专业档案:强调建设项目、科研项目、设备仪器、产品等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支持档案馆提前接收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专业档案。
重大活动与突发事件档案:办理或应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部门需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收集整理档案并在事件结束后6个月内报告落实情况。
历史文化档案:鼓励开展徽州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黄梅戏文化档案调查,建立数据库并开发利用(如专题展览、公益讲座),推动传统文化传承。
《办法》把"科技创新"视作关键着力点,着力推动档案管理朝着数字化与智能化方向迈进:
信息技术应用:鼓励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中的应用,支持建设数字档案馆和数字档案室。
电子档案管理:省级统一规划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制定移交标准,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衔接,实现电子文件归档与有效利用。
安全保障机制:档案馆需建立数字资源存储、备份、迁移等安全机制,重要档案异地备份;委托档案服务的受托方需符合安全保密规定,接受监督。
《办法》强化档案“以用促藏”理念,优化开放服务:
开放审核协同:国家档案馆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与档案形成单位协商确定开放意见;未移交档案的开放审核由形成单位负责,移交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等材料。
跨区域查询利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推动档案馆建立重特大事件档案快速响应机制,在保密前提下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查询利用。
文化产品开发:档案馆需加强档案研究整理,编辑出版文献材料,开发文化产品;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合作开展学术交流,推动档案文化传承。
《办法》构建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的闭环管理体系:
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检查制度,开展业务培训;与其他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推进监督。
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党管档案”为统领,聚焦全主体责任、全场景管理、科技赋能、文化传承四大主线,既细化了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又强化了监督保障,为安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支撑,助力档案资源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字资产”和文化“软实力”。
信息来源:安徽档案信息网